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,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目前,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、2008年、2011年、2014年和2021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项目名录(前三批名录名称为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实施后,第四批名录名称改为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”),共计1557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(以下简称“国家级项目”),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,共计3610个子项。
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对进一步推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具有重要意义;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,有利于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。
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,以便集中有限资源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,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明确规定:“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、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。”“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重大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。”